10000元处罚能遏制虚假促销么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6-13 10:06 点击:

去年“双11”期间,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大数据网络交易监测手段发现,陆埠镇某企业的天猫旗舰店内销售的一款不锈钢波纹管存在商品价格异常变化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旗舰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提取店铺后台数据,并经多次询问,执法人员终于揭开了“促销”的真相:商家在“双11”之前,故意将商品价格提升了10%,并于“双11狂欢节”活动中通过狂欢折扣来促销,是典型的“先涨价后降价”手段。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宁波晚报5月29日)

时下,商家促销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怪招迭出。尤以各种“购物节”为甚。有“跳楼”价;有“大放血”;有亏本大甩卖,还有什么“房租到期”、“换季”、“买一送一”等等、等等,颇象那么回事。经媒体曝光,有的商家的“促销”活动,“先涨价后降价”,道道地地是一个大“忽悠”,陆埠镇某企业的天猫旗舰店先将商品价格提升10%,再通过狂欢折扣来促销便是明证。而这,不过是诸多通过“先涨价后降价”不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利润的无良商家的“冰山一角”。每逢各式各样的购物节,多地媒体多有披露。

商家通过“先涨价后降价”的手段促销,不止是“虚构原价”,更是一种 “消费欺诈”。所谓“虚构原价”,就是商家所标示的商品原价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属于虚假、捏造。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先涨价后降价”的虚假促销套路,充分暴露出有关商家法制意识淡薄,见利忘义,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先涨价后降价”促销行为,显然涉嫌构成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陆埠镇某企业的天猫旗舰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愿“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能使涉事商家得以自省自警、吸取教训,下不为例;更希望能有更多的商家受到震慑和警示。
     但是,希望毕竟只是希望。往实处说,10000元处罚能不能遏制虚假促销,还真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先涨价后降价”的虚假促销现象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被有关部门查处也不是三次五次了。“先涨价后降价”的虚假促销现象屡禁不止,既有商家利欲熏心、目无法纪,也有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有时甚至以罚代法,一罚了之。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商家弄虚作假的“嚣张气焰”。

要有效遏制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不法行为,不能只是“罚款”,更不能一罚了之。市场监管、物价等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必须强化执法功能,承担起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敦促商家严格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对“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商家,可采取“停业整顿”、“从业禁止”等重典措施,使其为自己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卑劣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这里,也有必要作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保持清醒、提高警惕,多一点理性,不要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所迷惑。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戳穿不法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伎俩,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让不法商家“偷鸡不成蚀把米”,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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