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极限运动须“守规矩” 监管切忌打“马虎眼”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05-23 19:05 点击:

5月18日上午,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山景区翼装飞行失联的女大学生刘某在天门山玉壶峰北侧下方一处密林内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搜救人员在现场找到了她的降落伞,确认并未打开。她的遗体发现地点海拔高度约900米,距离其在空中直升机上起跳的位置直线距离约2000米,相对落差约1600米。据张家界天门山景区通报,5月1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取景拍摄极限运动纪录片。当日11时19分,参与拍摄的两名翼装飞行员从飞行高度约2500米的直升机上起跳,进行高空翼装飞行,失事女翼装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偏离计划路线,导致失联。(法制日报5月23日)

所谓翼装飞行,就是穿着翼装的飞行者从高楼、大桥、悬崖、直升机等高处跳下,在空中进行无动力飞行的运动。一般情况下,飞行者的降落高度有限,需要在短时间内调整姿势和打开降落伞包。因此,翼装飞行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和冒险性,被人们称为“世界极限运动之最”。

据了解,运动员在空中时速超过每小时200公里,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气流,很可能会失控,处理不当还可能撞到其他物体。由于危险性高,要想成为一名翼装飞行运动员门槛极高,挑战者必须有200次高空跳伞的经验,还要身强力健、反应灵敏、协调性好。

据跳伞数据网站BFL统计,从1981年开始至2020年1月,玩低空跳伞和翼装的死亡人数为383人。这已然表明,翼装飞行是极其危险的。

近年来,参与极限运动发生意外的事件时常见诸各类媒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和风险告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同理,拍摄公司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极限运动须“守规矩”,监管切忌打“马虎眼”。极限运动既涉及人的行为自由,也涉及行为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极限运动应予适当规范,在促进极限运动发展的同时,监管不能松懈,更不能缺失。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应提高相应活动组织者的资格准入门槛,强化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职责的履行,严格落实其职责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确保相应极限运动的规范化进行。必须加强对景区极限运动防护措施的监管,严格限制超出极限运动者的通常能力之外的活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增强极限运动者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慎重考虑极限运动项目;相关部门要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落实相关责任条款;同时,强化对极限运动项目、相关公司资质审批以及极限运动人员从业的审核工作,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对极限运动的监管,尤其是严格落实极限运动责任追究制,完善极限运动防护措施,提升危险防护能力;增强极限运动者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极限运动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患于未然,杜绝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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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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