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代孕中介起诉另一代孕中介,法院:全部移送公安
2021-04-15 13:04 点击:
因合作关系破裂,一代孕中介将另一代孕中介诉至法庭,要求返还百万元管理费。近日,乐清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代孕母亲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了《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婴儿的出生看护等。
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如“代妈佣金15万元,每月工资3000元、托管费7000元,中介费3万元,移植补偿每次5000元”“剖腹产加付代妈2万元,双胎额外加付3万元”“非代妈原因超12周流产,需补偿代妈1万元,超20周补偿2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名“客户”给陈某,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
2020年11月,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
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无需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诉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和陈某均为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人员,两人之间订立《后勤托管协议》等种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因代孕引发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衍生的犯罪行为更是涉及非法行医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多种罪名,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的相关立法已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或提供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本案中,张某和陈某从事的商业代孕业务以获利为直接目的,属于非法行为。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平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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