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洁身自好”不做“有偿中介”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手脚冰凉
2022-09-19 14:09 点击:

近年来,各级纪委查处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一违纪行为。何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收取了钱财。如果行为人进行了中介活动,但未收取钱财,不构成违纪行为。

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是斡旋受贿,虽然二者在形式上都有中间牵线、获利行为,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还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党员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思想和行动的出发点,又体现在因其手握重权而极易成为围猎对象。实践反复表明,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需要在监督下使用,失去监督的权力是祸害,失去控制的私欲是灾难。多年来,党中央针对党员廉洁自律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反复申明不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就是为保护党员干部而划出的权力使用边界线,就是以党内法规形式告诫和警醒党员干部谨慎用权,守好为官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讲到,“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为官的准则,也是从政的“戒尺”。无论何时何地,党员干部身为人民公仆,理应以追求和实现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在工作与生活中处理好人情与原则、私利与公权的关系,不越雷池,不踩红线,永怀公仆之心,谨奉公仆之职。对于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和漏洞,通过查纠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实现源头治理、常治长效,督促和规范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职责。党员干部唯有洁身自好,严以律己才能不误入歧途,才能成为人民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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