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峰:老师欺负学生还是教育惩戒?立法亟需跟上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王红峰
2018-12-20 17:12 点击:

20年前被老师看不起被欺负,20年后再打回去?近日,网曝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33岁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在路上抽嘴巴还发视频炫耀,自称因当年家里没钱没权被老师欺负。12月18日,栾川县官方向北京时间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警方已立案(12月19日北京时间)。  

打人男子常某“解释”殴打老师的原因是20年前13岁(1998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因家里没钱没权,被该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对他的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如果老师确实体罚了学生,学校当应对该老师进行教育和处罚。但决不允许学生“以暴制暴” 、殴打老师。如果老师没有体罚学生,而是对“熊孩子”行使教育惩戒权,学校和家长应予以支持。但老师如何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 《学校教育惩戒法》立法亟需按下“快进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目前尚未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内涵外延及行使细则予以明确界定和规制。2009年教育部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时,曾重申:“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何谓“适当方式”?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正确把握。

而在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学校教师对学生行为的惩戒,从实体到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仅有法律依据,还规定了谁可以行使、针对何种行为行使、行使的手段与形式遵循的程序以及学生侵权救济途径,做到依法惩戒。

如美国的教育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 约谈家长、 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 参加社区劳动、 强迫转学、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又如日本 《学校教育法》 总则第 11 条明文规定: “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对学生拥有如下惩戒权: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处分,为教育惩戒写入地方法规开了个好头。但这仅是个地方法规。期待全国人大将《学校教育惩戒法》列入立法计划,加快立法步伐,赋予教师对“熊孩子”的惩戒权,让学校拥有表扬和惩戒并举的完整的教育权,并保证教育惩戒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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