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空抛物罪首案宣判”的警示意义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6-13 02:06 点击:

5月25日上午,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被告人彭某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宁波晚报5月26日)

近年来,由高空抛物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显示,4月7日16时许,一辆停在甬港南路一停车场内的奥迪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现场还有很多碎啤酒瓶玻璃。据现场目击者反映,啤酒瓶是从附近公寓一处8楼的窗户飞出来的。民警迅速排查,锁定该公寓楼8楼一住户。民警找上门后,现场一女子彭某当场承认了高空抛物的事实,在场的几个朋友也证明了这一点。据彭某交代,当天下午,她与男友李某以及几个朋友一起在家中吃饭喝酒。彭某喝完四五瓶啤酒之后,已经有点醉意,之后与男友李某发生争吵。彭某一气之下将喝过的啤酒瓶扔出窗外。在得知自己扔出的啤酒瓶砸到了楼下的车辆时,她追悔莫及,表示愿意赔偿车主的损失。随后,彭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认定,被砸奥迪车辆损失价值为4220元。案发后,彭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尽管如此,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案件中,彭某明知其住所楼下系公共停车场且往来行人、车辆较多,竟然仍从8楼高空抛掷空啤酒瓶,并致楼下停车车辆受损,情节是严重的。当地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规定;2020年《民法典》制订时,明确在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越来越强硬。

“宁波高空抛物罪首案宣判”的警示意义在于,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头顶的痛”,对受害和施害双方都是“痛”,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守法善行,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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