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老太受惊摔伤被判赔”侵权者必担责
2021-01-09 18:01 点击: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广州越秀居民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南方都市报1月5日)
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0344.12元。
1月4日上午8:3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直播了这起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据介绍,这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其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全国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而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高空抛物致老太受惊摔伤被判赔”,侵权者必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某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法律不容。该案的判定,再次对侵权者敲响警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法律不是儿戏,教训尤须吸取,必须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说“不”。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有法律保障,还要靠社会各界、各有关责任部门齐心协力、严格监控,更要靠每一个人的行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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