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当原告向企业索赔”是法治好声音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11-13 10:11 点击:

2020年10月13日,一审开庭4个月后,河南省濮阳市政府状告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化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出炉。濮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其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共551.6394万元。(新京报11月12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市级以上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并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判决书显示,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据介绍,德丰化工和濮阳市政府的官司源于近3年前的水污染事件。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丰化工将270吨废酸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后非法排入濮阳市境内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沟,造成严重污染。事发后,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白某等4人被濮阳县法院判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今年3月,濮阳市政府又以原告身份向德丰化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作为原告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曾对媒体表示,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杨市长所言不虚,民生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担当意识溢于言表,值得点赞。

市长当原告,就环境损害向企业索赔,是法治好声音。现实中,涉及政府的往往是行政诉讼,政府当被告。像这种政府主动起诉人家的事还真的不多见。据报道,濮阳市政府上法庭、做原告,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省级、地市级政府可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据相关媒体报道,2018年5月,《改革方案》实施的5个月后,全国首例省级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江苏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被排入江苏省内的长江、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江苏省政府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等共5482.85万元。最终,江苏省政府胜诉。此后,全国多地出现同类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案金额超过29亿元。在河南,回木沟污染事件是地市级政府发起的首例类似诉讼。据介绍,地方财政对修复环境的支出是政府一定要当原告的原因之一。“如果你不提起诉讼,光是前期的应急处置就已经花了138万,这就成了财政的负担。”

据专家介绍,《改革方案》实施前,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污染或破坏,通常由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或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一般是民间环保组织来做。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人,它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叫国益诉讼。也就是说,公益诉讼表达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表达的是国家利益。在有关专家看来,实践中,涉及国家财产、国有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更倾向于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其他领域,比如集体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等,更倾向于由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的不再是政府,而是污染企业。这无疑是法治好声音,是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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