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用假种子坑农 监管不能“贪睡”
2020-03-09 05:03 点击:
2017年3月,原隆平高科种业公司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面对经销商购买“T优705”水稻种子的需求,向隆平高科申报“陵两优711”稻种,同时找包装公司印制标有“隆平高科种业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后雇人将“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分装到“T优705”的小包装袋出售给经销商。经销商销售给南昌县等地农户。农户播种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法制日报3月6日)
经过反复侦查,当地检察院以王敏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王敏不服提出上诉。其间,王敏及其家属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农民损失。法院终审判决,鉴于王敏积极赔偿损失,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毋庸置疑,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现实中,完全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并不多见。不法分子往往抓住种子专业性强、农户识别能力差的弱点,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近年来,利用“假种子”坑农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更伤及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巨大。
现实中,一些售假者之所以猖獗到无所顾忌,有媒体报道,恐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执法部门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有关。俗话说:“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利益均沾”的“背景”之下,自然形成“利益同盟”,这个时候的监管还是“监管”么?如此回避矛盾,如此的慵懒作风,如此的不作为,不仅使法律效应大打折扣,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用假种子坑农的嚣张气焰。从法律角度讲,是严重失职,是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是犯罪!如此利用权力、玩弄权力,怎能不使权力蒙羞,又怎能不让百姓心寒,
不法分子用假种子坑农,监管不能“贪睡”。售卖假种子行为,涉及到工商、公安、农业等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婆婆”多或许是事实,但多头管理不能蜕变成都不管理。作为种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市场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首先得尽职尽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该及时“出手”、强势跟进,不能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知假售假,知法犯法,与监守自盗无异。有市场的地方,就该有监管在场,一时一刻也不能疏忽。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工商、公安等“硬核”执法部门都该从王敏一案中吸取教训,不能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不能为利益所惑、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利用“假种子”坑农害农。对于行业、部门可能输送或缔结的利益同盟体,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各个击破。总而言之,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法分子用假种子坑农的犯罪行为要实施“顶格”处罚,以儆效尤。同时,职能监管部门不能“贪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监管,更不能缺位。对不作为、乱作为,为了私利,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的责任人必须依法严厉追责,不能让不法分子再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用假种子坑农害农,确保农业的丰产丰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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