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和:卖淫女传播艾滋病毒被抓,然后呢
2019-11-05 09:11 点击:
前不久,一名云南籍女阿荟(化名)因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阿荟在一次警方扫黄行动中被抓,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她主动交代了系HIV感染者并多次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10月29日金羊网)
阿荟最终被绳之以法,广州越秀法院如此判决有法可依。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是,给予阿荟法律处罚,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吗?
阿荟在2016年曾经被四川疾控中心确认检测为艾滋感染者,她为何知道自己身患艾滋依然从事卖淫活动? 如果说,她在检测患有艾滋之前,属于不懂法的无知状况,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拘役期间经受劳动改造,理当知道艾滋的危害,配合药物治疗,能提高自身免疫力。那么,被劳动教养之后,她不知反悔继续从事“老行当”,是囧于无生存技能,尚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还是破罐子破摔恶意报复社会?如果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很难保证她经过短暂的6个月的拘役会故伎重演。
如果是前者,拘役期间,不妨给予她提供简单的技能培训,以便她能够与社会对接,走上自力更生的道路。如果是后者,因为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给予重罚,有效威慑,才防止重蹈覆辙。
试想,那些嫖客一旦被感染,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多大危害,这该当何解?如果传染给妻子,传给下一代,病毒式扩散,和谐社会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类似案件,给予嫌疑犯除了《刑法》相关条款论处之外,是否是否另加《公共安全罪》论处,社会一直存在争议。在争议尚存之际,卖淫女传播艾滋病毒这类现象,不能止于一抓了之。
首先,各种嫖客有自我防护措施,尽最大程度减少疾病入侵自身风险,更应当洁身自好,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寻找积极有意义的娱乐方式;其次,对于卖淫女除了法律严厉惩戒,扭转好逸恶劳的思想之外,还要对她们保持关爱,培育她们的生活技能,增加生活信心和抗艾的决心,以便今后更好适应社会。除此之外,社会应当加大宣传预防检测艾滋的宣传力度,就业企事业单位要做到不歧视艾滋病人的文明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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