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药被罚150000元:不冤
2021-04-13 10:04 点击: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博白镇东城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庞某某在经营中药时,销售阿莫西林颗粒、硝苯地平缓释片、诺氟沙星胶囊、氯雷他定胶囊、儿科七厘散、999强力枇杷露、保济丸等32种药品,庞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当场扣押了庞某某店面现存的32种药品。经建议后,药品监管部门对庞某某作出没收扣押的阿莫西林颗粒等32种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693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等行政处罚。(4月11日广西台新闻910)
正可谓“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无证卖药被罚,是迟早的事,是意料之中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还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而且,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过程予以严格的管控,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予以严厉的处罚。经营药品,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一基本且严格的“规矩”,庞某某理应十分清楚且严格遵照执行。然而,不知庞某某是故意“装聋作哑”,还是心存侥幸,竟然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阿莫西林颗粒、硝苯地平缓释片、诺氟沙星胶囊、氯雷他定胶囊、儿科七厘散、999强力枇杷露、保济丸等32种药品,被依法没收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点也不冤。
药品不是谁想卖就能卖的。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庞某某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被处罚,对其本人是教育,更是警示,同时,敲响依法经营药品警钟。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药品与每个人、每个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安全用药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容不得半点含糊。未经职能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不只是藐视法律、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不能见利忘义、见利忘法,更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依法经营;博白检察部门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沟通与合作,着重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共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职能主管部门也须通过这一案件进行深入反思,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药品管理,严查严惩无证经营药品的非法行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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