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老族”,你的孝心哪里去了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王红峰
2021-01-01 16:01 点击:160

近年来,网络新词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甩老族”就是其中一个词。随着经济的发展,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也日渐增多,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有子女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交了几个月费用后,就不闻不问,甚至处理房产、中断联系,玩起了失踪。这样的子女有一个共同的称呼--“甩老族”。

父母之爱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子女把老人放在养老机构之后玩失踪,“甩老族”甩掉的不仅仅是父母亲情,也是为人的基本良知以及善与爱这一基本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情节恶劣的“甩老族”司法机构可用遗弃罪向“甩老族”追责;对于“甩老族”的恶意欠费行为,司法机构也应加强执行力,支持养老机构的维权。

2015年1月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一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收支只能持平,40%的民办养老机构长年处于亏损状态,能盈利的不足9%。子女玩失踪、当老赖,更使养老机构雪上加霜,同时挤占了其他老人本应享受的服务与福利。当前,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甩老族”频现,老人吃苦、 养老院吃亏,则对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带来了冲击。为了养老事业的蓬勃发展,该像对付老赖一样对付“甩老族”、让“甩老族”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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