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拉拽公交方向盘获刑” 公共安全岂容漠视
2020-04-10 09:04 点击: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一辆载有10人以上的公交车上,男子王某某未及时下车,遂踢打、拉拽下客车门,还谩骂司机、拉拽方向盘……日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中新网4月9日)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报道,去年10月7日9时45分许,王某某乘坐从越城区马山街道开往劳家葑村的26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达到金湖湾站时,王某某因未按车铃致公交车过站未能下车,竟然以踢打、拉拽下客车门等方式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司机按规定没有停车。9时47分许,当该车到达世纪广场站后,王某某非但没有下车,反走至驾驶室附近继续谩骂司机,还要求司机将车辆折返驶回上一站点。9时51分许,司机启动车辆继续行驶10米左右,王某某上前拉拽方向盘,造成车辆摇晃,司机紧急制动停车,王某某被乘客拉开。据了解,事发时,该公交车实际载客达10人以上。案发后,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拉拽公交方向盘获刑”,公共安全岂容漠视!当地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也有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同时,再度敲响公共交通安全警钟。
守护公共交通安全,没有旁观者,需要每一个人参与。作为交通参与者,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敬畏法律尊严,恪守安全规则,管好自己,不能目无法纪、为所欲为。不能因一时冲动而毁了自己、害了他人。
守护公共交通安全,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执法,让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治。同时,也需要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做好车辆安全防护的同时,加强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把好方向盘,遵规守纪,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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