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协会起诉迅雷获胜 仅仅是个开头
2017-08-23 14:08 点击:
8月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著作权,被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万元。(界面新闻8月22日)
经过两年半多的时间,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得到法律判决,获得了经济赔偿。尽管140万元对迅雷来说不算什么,但是这只是一个主体维权,给其它被侵权的主体开了个头,而和迅雷类似的主体相当多,至于下一步在著作权界会出现什么状况,都是只是个开头。
早在2015年1月19日,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指控迅雷侵犯了旗下28部作品的著作权,并要求迅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公开道歉,承担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在当时我国的互联网的氛围是非法上传、抄袭、烂转成风,一个美国的组织来维权,看了消息后,连我都感觉匪夷所思。但事实上,经过两年多的取证,拉锯维权,最终对方获胜。
对于著作权,或者说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并非无法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在2001年10月27日进行修改。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实中,如果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团体都没权力使用相关素材、资料。一旦非法使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电影协会起诉迅雷获胜,我突然想到了目前互联网的评论文章生态,诸多的评论员的文章,通过投稿的方式无偿提供网站,著作权归网站和作者,很多网站上对著作权都有此类说明。一些网站和评论发表的网站合作,给一定费用或者免费转走,虽然经过原创发表网站的同意,但作者却没有授权,一旦作者维权,是不是就会出现电影协会起诉迅雷获胜这类现象,这也是一个大问题。
中国互联网发展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目前正面临着从无序到有序,从违法到合法,从混乱到规范的一个过程,合规守法将是中国互联网的一个新常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电影协会起诉迅雷获胜,给各互联网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各位原创作者提了一个“权益”醒。合法经营,从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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