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板公司被判赔6万元 再敲商业秘密保护警钟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6-08 19:06 点击:

江苏南通某地板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信息、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信息披露给上海某木业公司,被客户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地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上海法治报5月12日)

近年来,私自披露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南通某地板公司为艾迪梦公司从事外包加工业务,双方自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18年10月,艾迪梦公司与地板公司签订“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涉及所需加工的技术资料信息和技术资料、生产工艺、订单产品、样品、包装材料等,相互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甲方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经甲乙双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等保密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2019年11月20日,艾迪梦公司致函南通某地板公司,认为上海某木业公司通过南通某地板公司获取了艾迪梦公司客户资料和产品制造等商业秘密,以及销售保密协议中保护的产品,南通某地板公司的相关行为严重违反了“加工保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有潜力的财富;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私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一定损失甚至是重大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合作事项专门签订了“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料、产品样品、传真邮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进行保密约定,并约定了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因而,艾迪梦公司有关销售商、用户名单以及其与南通某地板公司的代加工关系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应当受法律保护;既然双方约定了相关的保密义务,就必须严守秘密,但是,根据南通某地板公司方负责人袁某在通话录音中的陈述及该公司此后多次邮件所附协议中的内容记载,南通某地板公司也认可其违反了与艾迪梦公司保密协议的约定,其行为属于侵犯艾迪梦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艾迪梦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南通某地板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是对所有人的警示。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助于树立市场主体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理念,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公平、法治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都被视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非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权利人的非专利技术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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