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公司商誉被判公开道歉”朋友圈不是“自留地”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3-28 14:03 点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钱某在朋友圈内诋毁公司商誉,法院依法判令钱某以书面张贴和微信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的形式向原告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公开道歉。(法治日报3月28日)

这一判令对于在网络平台,利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肆意对集体和个人进行造谣生事,诋毁他人信誉的“始作俑者”无疑是一次“刻骨铭心”的教育和警示。

有人感叹:现如今,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成了“新闻记者”,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网络作为一个全新平台,在它面前人人平等,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畅所欲言。任何人都可以对当前社会所存在的问题来发表看法。同时,网络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平台,拥有发言门槛低、传播迅速、受众面广、开放程度高等巨大优势。正因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观点的话语权,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布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于是,有些人“不淡定”了,为了“泄私愤”,他们竟然利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造谣生事,诋毁他人信誉,屡屡突破做人的“底线”、践踏法律的“红线”,最终难免受到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严厉查处。

经调查,在上述纠纷中,某房产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分别为案涉楼盘销售商和开发商,李甲、李乙分别为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钱某则是案涉楼盘一商铺业主。因为商铺没有按期交房、备案、办理不动产证,经协商未果之后,钱某便在销售部大喊:“店面没有不动产证,某房产公司老板李甲、李乙是大骗子”等等,并将上述喊话录制成小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配以文字。据了解,钱某微信朋友圈的人数达4000人以上,不仅如此,同时也引起其他业主前往销售部围观。传播速度之快、之广,社会影响之大,不容小觑。

从法律角度讲,钱某对该商铺的事宜处理不满,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诋毁公司名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员对涉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涉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名誉权。本案中,钱某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诋毁涉事公司,为微信朋友圈内该楼盘众多其他业主知悉,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和诋毁了该公司,使公众对其产生不信任感,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被依法判令以书面张贴和微信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的形式向原告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公开道歉,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震慑力。

“诋毁公司商誉被判公开道歉”,昭示微信群、朋友圈不是“自留地”,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视频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将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但愿这起名誉权纠纷案的最终“判令”能使更多的人警醒,自觉敬畏法律,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文明和清静。

加入收藏
重要声明:
登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立场,本站不对评论文章的真实性负责;
文章版权由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为非盈利网站,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敬请谅解!
投稿前请认真阅读『投稿须知(20210814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邮箱:service@cnzihu.cn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评论服务协议
随便看看
新华社 浏览:247 2022-05-19
减肥ing 浏览:148
减肥ing 浏览:192
畅享生活 浏览:170
畅享生活 浏览:228
减肥ing 浏览:169
减肥ing 浏览:122
360常识网 浏览:46
环球时报 浏览:192 2021-06-26
畅享生活 浏览:339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