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坠落砸坏汽车住户物业均担责”具有双重意义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3-04 11:03 点击:

1月10日,正在家中吃早饭的胥某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车辆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砸到。胥某下楼查看后发现自己汽车的玻璃被砸出一个大洞,车身周围和地面一片狼藉,同时还有好几辆车被砸。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掉落的玻璃来自25楼王某家中。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胥某将王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治日报2月28日)

近日,陕西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调解的这起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再度敲响严禁高空抛物警钟。警示各方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事件屡屡发生,就已经发生过的高空抛坠物事件来看,大多是“熊孩子”所为,其中,也有不少是一些成年人“作孽”。尽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高空抛物”;尽管当事人都已被依法进行了处罚,各地多种媒体也都有报道,但高空抛坠物事件仍时有发生,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意外”之外,无不反映出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文明素养欠缺。

“车辆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砸到”这起高空抛坠物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据了解,王某家的窗户一直有问题,曾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可就是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窗户坠落后,开发商承诺会给车主们赔偿。而涉事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已经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也在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尽了该尽的义务,似乎物业公司不该再担什么责任。

果真如此么?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物业部门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就这起案件而言,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坏楼下多辆汽车是事实,王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王某所言“自家窗户一直有问题,曾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可就是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绝不是王某开脱责任的理由;而涉事物业公司对王某所言“自家窗户一直有问题,曾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可就是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是“知情”的,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玻璃坠落、出现意外。尽管事发后,已经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也在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这不是自己推托责任的“挡箭牌”,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无需在“书中交代”的。通过各方陈述,准确反映出矛盾症结,根据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王某和物业公司了解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等8500元。

该案的判决无疑具有普法和警示的双重意义。诊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需要全社会综合发力,各方紧密配合,从我做起,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没有旁观者,个个都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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