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修宪规避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
2015-03-03 01:03 点击:158
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代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翁奇羽摄影)
原标题:“人大代表醉驾刑拘受阻”上“议案” 上海代表:少数代表拿身份做“护身符”
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李婧)去年“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某刑事拘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未通过”一事引发热议,未想到事隔数月年,此事不仅未平息,反而成了代表议案的内容。今天,刚刚抵达北京的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代表接受了人民网记者的采访。他的议案《关于修改<代表法>第32条的议案》将此事件作为一个案例,并基于此,建议修改《代表法》相关内容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盛亚飞说,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符合世界代议民主国家的实践潮流,更是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可是,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人身特别保护权经常被用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护身符”,使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开展工作面临尴尬的境地。
盛亚飞在议案中介绍去年8月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涉嫌危险驾驶,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分局拟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张某为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故报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然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回函表示对张采取刑事拘留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后经再次审议,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对张某的刑事拘留。
盛亚飞针对以上案例分析称,造成上述案例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条例适用界限不清、缺乏程序性规范及救济途径缺失三个方面。
他说,虽然人大代表具有区别一般公民的双重法律身份而应给予“特殊保护”,但少数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上从事与代表职务行为无关的违法犯罪,却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护”。
谈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盛亚飞建议,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人大许可权行使的界限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与审查期限等。此外还要有“救济途径”,盛亚飞建议,在代表法中增加一条,“如报请机关对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时,应赋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若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依法撤销该不许可决定。”盛亚飞认为,此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宪法基础。
名词解释:
人大代表特别人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非经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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