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牛年送给教师最好的礼物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王红峰
2020-12-29 23:12 点击: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2月29日教育部网站)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牛年送给教师最好礼物!

以前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未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内涵外延及行使细则予以明确界定和规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对于教师能够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和管束学生,却没有明确的意见。2009年教育部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时,曾重申:“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何谓“适当方式”?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正确把握。

去年,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13岁女生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事件引发关注。“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洛阳市实验中学文峰校区两位教师花一年时间起草了1.1万多字的“学生教育惩戒法”, 期望规范惩戒手段。“惩戒”还是“体罚”,当需立法来界定的呼声日趋强烈。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日前,教育部回应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 既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又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且对三类教育惩戒可行使的手段与形式以及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赋予了教师对“熊孩子”的批评权、惩戒权,让学校拥有了表扬的和惩戒并举的完整教育权。《规则》还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了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也保证了教育惩戒的合法合理和教师惩戒行为的规范、尺度的把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但要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还需大力宣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真正让学校、教师会用善用、能用敢用教育惩戒;家长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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