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邮件侮辱同事被判赔”的警示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11-26 10:11 点击:

高女士与被告戴某某曾是同事关系。今年4月,戴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22人群发了一封邮件。这封邮件将矛头直指高女士,并盗取高女士朋友圈照片作为配图,编造诸多不实之言对其进行侮辱。6月,戴某某变本加厉,更换账号发出第二封邮件。而且,这一次散布范围更广、内容也更加不堪入目。一时间,关于高女士的负面传言在业内迅速传开,闹得沸沸扬扬。(扬子晚报11月25日)

据报道,事件的持续发酵,使高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7月,被迫从公司辞职的高女士,将发信人戴某某告上法庭。

经查,两封涉案邮件确系戴某某发送,其在邮件中针对原告品德、信用、名声的评价,也带有明显的贬损、侮辱性质。同时,邮件向原告原任职单位的同事、领导发送,内容被收件人知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属于传播散布行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

都说“流言猛于虎”。在如今的职场中,这种造谣诽谤所带来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不仅会造成个人名誉损失、影响个人发展前途,甚至还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在这起案件中,戴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在公司内部散布不实消息,甚至有意且恶意向大众传播,造成高女士在公司内部和业内的形象受损,蒙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因此,戴某某必须对其群发邮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起案件中涉案邮件的收件人身份以及范围,结合邮件中所使用词句的感情色彩,戴某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据此,法院认定戴某某在邮件中使用的带有贬损和侮辱性的言辞已构成对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等相应责任,故判令戴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信息(要求全部人可见),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向高女士致歉,同时赔偿5000元。

该案的判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群发邮件侮辱同事被判赔”警示人们,“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名誉权不容肆意侵害。通过电子邮件在“微信朋友圈”等散布不实消息,有意且恶意向大众传播,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该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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