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碰瓷”犯罪 敲响以“碰瓷”为业者的丧钟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10-15 12:10 点击: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中新网10月14日)

某地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犯罪嫌疑人薛某等十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并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安全感,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严惩。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诈骗类“碰瓷”,就是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特点在“骗”,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而敲诈勒索类“碰瓷”,就是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特点是“敲诈”,涉及敲诈勒索罪。

现实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碰瓷”为业,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集团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还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此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关键之一在于,对“碰瓷”违法犯罪作了明确界定。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一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剑指“碰瓷”犯罪,敲响以“碰瓷”为业者的丧钟。“碰瓷”构成犯罪,重在精准打击,不能手软。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在一些地区甚至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必须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让以“碰瓷”为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承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付出必须付出的代价,以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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