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没戏了
2020-09-04 11:09 点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文件,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实行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实行特殊防卫。对备受公众争议的诸多“正当防卫”话题给出最新、最权威解释。(中新网客户端9月3日)
现实中,在一些地方,不法侵害案件时有发生;而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案例也不时见诸各地各类媒体。而这其中,恰恰以“正当防卫”话题备受公众争议。因为在一些地方、一些案件中,哪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防卫?哪种情况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因为没有“最权威解释”,使得有些地方、有些人在有些不法侵害案件面前“拎不清”,明明是防卫过当,却自称“正当防卫”,有时甚至让“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占了“上风”。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所谓“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是“关键的关键”。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则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此外,还要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譬如,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譬如,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譬如,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等等。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必须强调的是,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而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为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所以必须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依法认定防卫行为,而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为统一法律适用,该《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布了,备受公众争议的诸多“正当防卫”话题有了最新、最权威的解释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彻底没戏了。时下,必须广泛深入宣传《指导意见》的精神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意义,使之为广大市民所掌握。一切必须依着《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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