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案定案”的后续问题还需解决

来源:长江网  作者:胡建兵
2017-09-16 12:09 点击:

9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并送达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9月15日 中新网)

7月19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第一被告人陈文辉、第三被告人黄进春和第五被告人陈宝生3人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现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定案,所有犯罪人员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以告慰徐玉玉的在天之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陈文辉等人利用购买到的10万多条考生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陈文辉等人被惩处,是根据这一《解释》作出的公正判决,对惩处信息泄露开了个好头,但该案还有许多后续问题需要解决。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大学生信息是由招考部门收集的,但这些信息被泄露了,虽然这是一些不法人员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的,但说明我们的这些信息平台网站在安全防范方面还有漏洞,有关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平台不加以升级,不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那这种问题今后还有可能会发生。如果以一些不法分子非法侵入为由把网站管理方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与《网络安全法》中“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不符。

“徐玉玉案”已定案,陈文辉等诈骗犯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这一案件还没完。该案也应让有关网络监控部门从中吸取教训。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收集了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但后台却明码保存,很容易就可以被人截取,网站很容易被攻破,人们不得不要问,相关的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审计?个人基本信息是怎么保存的?该系统有必要收集保存这么多信息吗?用户权限是怎么划分的,是不是每类用户信息获取权限都设置合理?系统操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的培训?这些问题都应该向社会解释清楚,以便更多的网站从中吸取教训。如果哪一个环节存在着漏洞,相关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玉玉案”定案,我们在关注相关人员被判重刑的同时,更关注的是有关部门如何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希望各地都能对所有类似网络平台进行排查,对平台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从而堵住被轻易入侵的漏洞,确保信息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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