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度降低司法保护上限,让民间借贷利率回归理性

来源:光明时评  作者:欧阳晨雨
2020-07-24 13:07 点击:

民间借贷利率将迎来新的一轮“规制”。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在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是不可回避的现象。客观而言,民间借贷有利于融资和发展,但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也会演变为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阻碍实体经济步伐。从我国的“规制”做法看,重要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准立法”模式,锁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区间,实现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序运行。

审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精神保持一致,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问题在于,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将民间利率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挂钩联动,在银行贷款利率大幅波动上扬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民间利率的畸高,不利于保护借贷者的权益,也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

根据2015年9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利率上划出了“两道红线”:一条是严格保护红线,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条是严格禁止红线,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通过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不足,但这一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也遭到了不少诟病。之前,就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遍反映,认为现行标准过高,增加了民间借贷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平心而论,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形同“杀鸡取卵”,不但借贷的债务人“不堪重负”,也会致使债权人难收本金,最后形成“双输”局面。不仅如此,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而且执行难,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戕害了司法公信力。

审视最新出台的《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画出修订“路线图”。从路径看,仍采取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的模式,大幅度降低司法保护上限,严格保护不再死守24%“底线”,禁止红线将从原定36%的高位回落,既能降低民间借贷成本,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也能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活动,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等危害行为。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

规制利率是民间借贷的“要害”,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很有必要,也很值得期待。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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