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举报人,构建食药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红网  作者:汪东旭
2017-11-08 15:11 点击:

媒体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获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于近日起草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11月6日齐鲁网)

近些年,以假冒伪劣、违法添加、危险食品药品为代表的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备受群众诟病。食品药品安全也成为与环境问题并列的民生痛点与舆论热点。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迈步前行,不仅需要食药部门发挥主体责任,更需要加大举报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此次山东省发布的《实施细则》,延续了此前“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的分类分层奖励方法,对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部分相符、能否提供证据线索等各种情形制定了相应奖励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操作性与针对性。

十八大以来,确保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的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一方面,增强监管力量,练好内功。近年来,食药部门大多经历了整合、扩权、增编的改革进程,实现了食品药品监管延伸至建制乡镇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整合社会资源,巧借外力。既倡导企业守法自律,又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凝聚广泛共识、整合社会力量,铲除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国家层面先后发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更细化了如“按照罚没金额2%-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200元以上的最低标准”等奖励举措。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通过举报而被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仅仅占据被查获案件的很小部分。这暴露了公众参与热情的缺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因为一些地方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比如对民众举报内容缺乏及时查证和反馈,消解了群众对食药安全举报的热情和信心。另一方面,或许因为民众对举报内容的不了解。实际上,民众举报的范围非常多。小到类似“康帅傅”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缺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大到加工不明死因的肉类、掺杂有害添加剂,此外,不仅食品药品领域,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都属于举报范围。公众对此缺乏专业了解,也暴露了有关部门宣传频次不高、宣传实效欠缺等问题。

党的十九大指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此次山东省发布的《实施细则》,是各地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落地落实落细的具体体现,彰显了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的坚强决心,必将大大压缩违法空间。要实现制度设计的积极初衷,一方面,食药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治理体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从生产到销售、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各个环节的安全。另一方面,还应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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