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微博公布他人隐私信息 被判登报道歉
2012-07-31 07:07 点击:
中广网北京7月30日消息(江西台记者刘剑)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伴随着微博等新型传播方式的普及,道德约束难遏侵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近日,备受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1年12月,当时抚州市临川区的市民吴某因为在微博上的一篇文章和被告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被告在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他真实单位、姓名和手机号,并且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单位官方官网和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
今年3月16日,抚州临川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杨某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微博上的一些有害评论和吴某的真实信息,在微博首页上刊登道歉信并链接到原告单位的官方微博上,但是由于受害人吴某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由于在当时判决中,对原被告的调解不成功,抚州中级法院在本月24日进行二审判决,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侵权并没有提出异议,主要围绕侵权后如何消除影响进行辩论。
一审时吴某提出要求杨某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吴某认为这属于事实原因错误,此外杨某侵权时联系吴某同学、同事的微博以及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一审判决杨某在微博上发布道歉信效果上等于写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足以消除侵权事件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原告吴某请求法院改判杨某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
但是被告杨某则认为他只是将骂人的话链接到省内一份报纸的官方微博上,并非实体报纸,且没有在吴某单位披露其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等名誉等人身攻击,他的道歉为也只应该在该报官方微博上,不需要在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局限于网络,微博是一个载体,所以被告认为道歉范围应该仅限于网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侵权行为给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当中,原判决不足以对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以二审判定被告杨某于判决之日生效起7日内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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