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4岁女生遭7名同学殴打拍裸照 获赔4.6万
2013-08-14 22:08 点击:
中新网丽水8月14日电(见习记者胡丰盛通讯员景轩)学生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矛盾,但因一点点小矛盾就大打出手,最终害人害己。近日,浙江景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暴力案件,判处小文(化名)等7名殴打、拍人裸照的女生,赔付同学亭亭(化名)4.6万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查,2012年2月26日,小文(化名)以亭亭(被害人化名)挑拨是非为由打电话约其到某网吧见面谈事,同时又约6名“小姐妹”一起前往。
网吧门口,小文等人与亭亭对质。本来把事情说清道明,误会也就解了。但这时,一位“小姐妹”提出“我们是打车过来的,不能白跑一趟”,于是就把亭亭拉到附近地下车库,采用扇巴掌、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
由于车库时不时有人经过,“小姐妹”们又强行把亭亭拉到了某“姐妹”家中继续殴打,期间索要“打车费”。然而,亭亭身上只有几元钱,索要无果。小文等人就用冷水泼亭亭并强迫其脱掉衣服,直至赤裸。嗣后,还用手机拍裸照,并威胁不准将事情说出,否则将裸照传到网上。
从地下车库开始殴打到最后亭亭穿衣自行离去,时间长达3小时。
次日,亭亭在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日,打人的7名女生也在各自的家长陪同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亭亭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由于打人的7名女学生均系未成年,依法不追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4名女生,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的处罚;对不满十四周岁3名女学生,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事件后,亭亭以其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为由将7名女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文等7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亭亭的身体健康与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亭亭的民事权益,小文等7人应对亭亭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视个人在共同侵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的不同、情节的轻重等,区分个人在侵权过程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7名打人女生共同赔付亭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6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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