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他人自己受处分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2020-10-29 10:10 点击:
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诬告他人问题。刘某某因与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8月起,先后数十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匿名举报,捏造该同志存在贪污、受贿、行贿、公款旅游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12月,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川日报10月27日)
近年来,关于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例不时见诸媒体。这些案例中,诬告陷害者不乏一些党员干部,这些人通过歪曲、捏造事实,无端指控、诬告同僚,借机达到自己的目的。四川省纪委近日对4起诬告陷害典型在全省予以通报。上述案例中,刘某某诬告他人自己受警告,真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再次给诬告陷害他人者敲响法纪警钟。
2016年中央发布实行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党纪国法岂容蔑视!现实中,少数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既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严重损害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败坏党员干部形象,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依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诚如四川省纪委在相关通报中指出的,严查严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之一。据介绍,四川省纪委近日对包括刘某某诬告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在内的4起诬告陷害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曝光,目的在于释放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鲜明信号。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对肆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各级党组织必须经常不断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要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依法理性、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绝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扰乱政局,更不能使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遭诬陷、蒙委屈、受打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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