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须防“应聘门”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10-21 16:10 点击:

李某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简历。去年8月15日,某材料公司因聘用法务专员事宜与李某联系,并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李某于当年8月19日面试。8月25日,该公司又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已被录取,并要求其于9月9日入职,同时告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需携带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件等上班有关事宜。8月29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以李某仍在职、没有及时提供离职证明为由,决定不予录取李某。(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

9月2日,李某回复某材料公司电子邮件,称其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及时办理离职,现尚未到9月9日的入职期限,某材料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承诺。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材料公司支付其不能与原工作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并要求涉事材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时下,每逢招聘季,都难免遇到象李某遭遇的“应聘门”,折射出有的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不讲诚信,使应聘者“寒心”且遭受损失。

无论从哪个层面、哪个角度讲,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绝不可以玩噱头。据了解,涉事材料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发送的书面录用通知中,详细记载了要求李某提供的各种材料,并不包含离职证明;后该公司决定不予录用李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李某基于对该材料公司的缔约信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材料公司理应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判决涉事材料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给涉事材料公司不止是一次警示,更是上了一堂普法课。

求职须防“应聘门”。不止是李某,所有求职者都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现实中,不论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求职,还是老员工“跳槽”,在收到应聘单位发送的入职通知后,都有可能面临着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因合同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针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出现的违约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中相关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必须强化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尊崇法律,笃守诚信,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而为,别在聘用员工上玩“花花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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