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冒名顶替“入刑” 维护教育、考试制度权威
2020-08-07 17:08 点击:
近期在个别地方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中新网8月7日)
人所共知,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维护教育公平、考试公平高度重视,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考试公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在个别地方,仍然有人在公然挑战法律,蓄意制造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性质十分恶劣。
究其原因,与有关方面未能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不够严格、对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依法给以保护不够充分等不无关系,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对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与公信力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本月7日在回应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时指出,有的当事人涉嫌违纪违规,有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惩,坚决维护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与公信力,切实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长成才的平等机会。
出现高考冒名顶替事件,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顶替行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
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行使学籍管理、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对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打击和遏制考试违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除了这些法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对考生冒名顶替入学或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高考冒名顶替“入刑”,维护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时下,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已经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既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最严举措,堵塞各种漏洞,坚决防止和制止有损教育公平的事情发生。从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出现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更须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
据报道,有关方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此,人们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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