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奶粉里出现虫子” 责任该谁负
2020-06-16 16:06 点击:
小张夫妇一直给1岁的儿子喝某品牌奶粉。一天,他们打开奶粉包装后发现里面有两只虫子尸体。小张夫妇非常气愤,觉得这是用肉眼可以发现的虫子,如果里面有用肉眼发现不了的东西,那么儿子的健康岂不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儿子出生后一直在食用这个品牌的奶粉,之前的奶粉是不是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他们非常后怕。(法制日报6月14日)
据报道,小张夫妇找到超市后,超市经理王某的态度一开始还算友好,但是,当得知小张夫妇已把小票扔掉以后,便拒绝承认此桶奶粉是在其超市销售。小张夫妇多次找超市协商,超市方非但没有给予赔偿与道歉,反而以他们影响超市的正常经营并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准备起诉他们。这位王经理确实是够“精明”的。
无奈,小张夫妇只好向律师求助。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也考虑到直接证据不足、起诉时间长、双方都想尽快解决等情况,建议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与现场走访,双方终于不再针锋相对。最终,超市同意向小张夫妇赔礼道歉并给予5000元赔偿,同时保证以后一定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小张夫妇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但表示以后再也不会购买那个品牌的奶粉了。
问题就出在这里,涉事超市由开始的拒绝承认此桶奶粉是在其销售,非但没有给予赔偿与道歉,反而以影响超市的正常经营并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准备起诉小张夫妇。也难怪,小张夫妇扔掉了购物小票,也就意味着扔掉了“关键性的证据”,岂料想,这么一来,恰好给了“精明”的商家一根“救命的稻草”。
好在小张夫妇拿起了法律武器,好在法律最终为小张夫妇讨回了公道。不过,由于涉事超市的不诚信,使小张夫妇的心确实很“受伤”。
“奶粉里出现虫子”,责任该谁负?话分两头。人所共知,婴幼儿奶粉属于特殊食品种类,需要严格监督管理。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范围,要求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必须对婴幼儿奶粉进行严加管控,不能出现质量问题,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眼前,奶粉里两只虫子尸体该作何解释?该谁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哪怕是一般的商品,经营都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更不用说婴幼儿奶粉这种特殊食品了。
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专章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就本案而言,某品牌的奶粉由某生产企业生产,然后由超市进行销售。小张夫妇作为消费者发现奶粉桶里有小虫子后,他们既可以向生产企业提出赔偿,也可以向超市提出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小张夫妇算是幸运的,他们的孩子没有因为食用奶粉而受伤,否则小张夫妇可以代理儿子依法提出赔偿。而且,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未成年人健康大于天。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期,食品安全更应予以特殊保障,尤其是婴幼儿每天都要食用的奶粉更是需要得到重中之重的保障。不光生产企业有责任,经营销售有责任,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是推卸不了的。需要提醒的是,在类似小张夫妇这样的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购物小票、现场录像、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各种有效证据,避免给无良商家钻空子,给维权添麻烦。以便更好主张自己的权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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