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复婚不准操办酒席”之规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长河
2018-07-18 16:07 点击: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出台《天柱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等规定引发网络热议。(7月4日《北京青年报》)

类似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初见这样的规定会让人从情理上难以接受,细思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些规定,必是本着移风易俗,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而努力,但是除却这些规定的初衷,规定的内容实质则是公权力向私权领域的渗透。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一言蔽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不得越界,私权利也不得滥用。婚丧嫁娶,是每个人一生中为数不多的、或是需要庆祝、或是需要纪念的日子,中国人往往通过摆酒席、宴请宾客等形式来赋予这些重要时刻仪式感。这本是无可厚非的民俗,属于公民私权领域的自由、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办不办酒、怎么办酒,只要没有公款吃喝,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没有妨碍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利益,公民选择和表达的自由就不应受到任何部门的限制。

一个社会的文明风气的养成虽然有赖于政府的倡导建设,但用这种以文件的形式限制私权利以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举措略显笨拙,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与人权,我国也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婚丧嫁娶应怎样、不得怎样,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某些地方出台这样的文件规定,既没有得到法律授权,规定内容也有违上位法。简单粗暴、毫无法律根据地借一纸禁令来解决问题,最后不但事与愿违,还让舆论哗然,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作为代表公民个体的私权利,都应有一个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和谐,实现秩序与自由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目标与当然选择。

老子在《道德经》中有云:“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移风易俗,净化风气,涵养民俗,在私权利领域,应是放弃束缚人们的巧智,赋予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人民才能从中有获得感,这种社会治理的智慧,就如同顾城所言:“太阳是明亮的,草在结它的种子,风在摇它的叶子,我们站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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