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7-30 10:07 点击: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法治日报7月29日)

时下,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调研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主要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规定》主要是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该《规定》的制定宗旨。

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别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明确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以从司法角度规范此类行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是单独同意规则。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再者,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信息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自愿而作出。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做法,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愿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与此同时,《规定》还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

在权益保护方面,除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等内容外,还必须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在价值平衡方面,不仅要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必须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全面保护。

加入收藏
重要声明:
登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立场,本站不对评论文章的真实性负责;
文章版权由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为非盈利网站,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敬请谅解!
投稿前请认真阅读『投稿须知(20210814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邮箱:service@cnzihu.cn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评论服务协议
随便看看
畅享生活 浏览:125 2022-05-23
39健康网 浏览:120 2019-04-08
畅享生活 浏览:118 2019-04-08
360常识网 浏览:58
360常识网 浏览:47 2022-04-27
人民网-观点频道 浏览:143 2021-04-11
畅享生活 浏览:351 2021-03-25
畅享生活 浏览:227 2018-07-27
畅享生活 浏览:177 2017-10-10
红网 浏览:169 2017-09-01
畅享生活 浏览:243 2013-11-30
畅享生活 浏览:163 201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