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自将“小偷”照片贴墙是一种侵权行为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1-06-14 23:06 点击:

明明已经成功付款,但是榆林市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却将孩子的照片贴至墙上,并声称:“墙上贴照片是因为买东西没有付款。”这让榆林的宋先生气愤不已,认为超市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6月13日《华商报》)

难怪宋先生气愤,这事遇谁谁气愤。

据报道,宋先生的儿子在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购买50元一包的奥特曼卡片时,被店家误认为“买了东西没付款”于是,商家将宋先生的儿子的照片贴至墙上数月。榆林市金科状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继表示,他知道这个事情,确实是店员的失误,他还批评了店员的这种行为,并作出了相应处罚;“为了表示歉意,我还打电话给当事人道歉了,正在约当事家长希望一起坐下来吃个饭,表示我们的歉意。”宋先生觉得商家的态度诚恳,便接受了商家的道歉。

事虽至此,但不该是事情的结束,还须依法追究涉事商家的侵权责任,

现实中,在一些超市、商场,“买了东西没付款”的现象是有发生过。有的商家将“小偷”照片贴墙,发泄对小偷的愤懑,对意欲实施盗窃的小偷起震慑作用等,这似乎可以理解。但是,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断然不能提倡。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法律上讲,即便是被抓了现行的小偷,也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和处罚,他们仍然是合法公民,拥有一切公民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未经司法机关许可,擅自将把“小偷”的照片贴墙,是一种侵权行为。

消费者(即便是小偷)的照片,不是商家想贴墙就能贴墙的。在这一事件中,不能以“处罚”“店员的失误”作为自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不能因为“道歉”了、宋先生也接受“道歉”了就“万事大吉”了;更不能因为“店员的失误”伤了孩子;由于“店员的失误”而实施对孩子的侵权行为的商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商家的法治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期待榆林市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误认为宋先生的儿子“买了东西没付款”,将其照片贴至墙上数月,严重侵犯孩子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事件能尽快有一个“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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