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死老人后逃逸 “罪加一等”
2021-06-13 10:06 点击: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因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老人后逃逸,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扬子晚报5月27日)
骑电动车撞倒老人后,没有主动报警,也没有立刻抢救伤者,而是逃之夭夭,不止是缺德,更是违法,被判刑实属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案件经过。2020年12月30日清晨,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因未留神,突然看见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的80岁老人陈某时已经躲闪不及,车辆前部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陈某被他人发现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几天后死亡。经鉴定,陈某的死因是颅脑损伤。当地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经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时下,电动车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主要出行工具。随之而来的是,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违章违法行驶;有的是因为经过非法改装,埋下事故隐患;有的则是由于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思想不集中,遇见紧急情况来不及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不用说,轻则使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在上述案件中,驾驶人王某驾驶电动车上班,就是“因未留神”,撞上同向步行的80岁老人。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尽管王某与陈某家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但是,法不容情。违法必究。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最终,法院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起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尘埃落定”了。个中教训惨痛而深刻,值得各方记取。驾驶电动车时,不能再“信马由缰”、三心二意了,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集中思想、谨慎驾驶,不能想与安全驾驶电动车无关的事情;不能开“英雄”车、“赌气”车;不能开带病的电动车上路。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作自救,或抢救伤员,或报警,等候处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如果肇事后逃逸,必定面临刑罚“加一等”的重罚,受到法律的严惩;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监管和电动车违章违法的查处力度,千方百计将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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