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贪”6成判死刑死缓 副部级以上高官占9成

来源:畅享生活
2013-09-23 22:09 点击:

原标题:跨省审贪可排除司法干扰

法制晚报讯(实习记者 王选辉)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受审,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北京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

“异地审理”这个词汇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越发引人关注。

从2001年首例跨省审理案件——辽宁“慕马案”至今,媒体公开报道已审结定案的跨省审理落马高官案有20起。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19起案件涉案官员都有受贿情节,且数额特别巨大。

统计结果显示,13件跨省审理案件中共有1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比例高达65%。

先例

慕马案遇行贿干扰

记者整理时发现,跨省审理实际源起于2001年辽宁“慕马案”(因辽宁省前副省长慕绥新、沈阳原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之后。中纪委在办案时发现马向东之妻章亚非在背地里大肆活动,严重干扰办案,同时多方联络,贿赂看守人员,企图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决定实行跨省办案。

公开的资料显示,在马向东一案办理过程中,其妻子章亚非为打通关节,一年中送出去的钱物高达100多万元。对案件查处的干扰,催生了跨省审理的“试点”,最终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而在“慕马案”之后,绝大部分高官腐败案件实行跨省审理。

“高官在一个地方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跨省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个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威胁。”

开庭

九成被告人为省部级

在法晚记者统计的跨省审理的落马官员中,6名为正部级以上,12名副部级,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占了总数的90%。

在盘点的跨省审理的落马高官中可以看到,涉嫌罪名多有“受贿罪”,且涉案规模都很大。

记者统计发现,受贿500万人民币以上案件共有15例,比例高达75%。其中还有4名官员受贿金额破千万大关,分别是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810万、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1497万、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2959.5万、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3318万。

受贿金额低于500万的案件仅有5例,其中还包含王立军305万、陈良宇240万、徐国健380万等惊人数额。

结案

六成多判死刑死缓

几乎所有跨省审理涉案高官都存在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少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等数罪并罚的情况,最终都判重刑。

在20件跨省审理案件中,共有13件判处了死刑或死缓,比例高达65%。

在2010年落马的两个正部级高官在跨省法院审理后都获几乎一致的重刑。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未判处死刑的7人中,2人判处无期徒刑,5人判处有期徒刑。获有期徒刑时间最短的是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他也是在整理的20名高官中唯一1人罪名中没有“受贿罪”的,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获有期徒刑7年。

此外,涉案高官中共有14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6人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承办

北京山东两地最多

记者发现,在20起跨省审理的案件中,承接审理案件最多的省份是北京和山东,分别为6次和3次,二者之和占了总数近一半。

2003年5月9日,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是该法院首次跨省审判正部级高官。在第二年的6月29日又审理了另一名正部级官员——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的几年又有4起高官落马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专家分析指出,高官腐败案件在北京审判的较多,有两个原因:一是腐败高官大都关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在北京审讯方便;二是便于中纪委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协调案件。“另外,北京法官的总体水平比较高。”

山东省的法院也在跨省案件审判中颇有名气。近期备受关注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就有两次跨省审理的经验:2003年12月29日审理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2007年1月17日审理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受贿案。

访谈

四问跨省审贪

支持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

1.什么样的案件异地审理?

对于异地审判,目前比较规范的制度还没最终形成。从这些年异地审理的案件来看,一般是高级领导干部、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当地审理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司法干扰,妨碍到案件的审理过程。

2.异地审理谁有决定权?

最近这些年来,对于一般涉及全国影响的大案件,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来审理。这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怎么确定在哪儿开庭审理?

在审判法院选择上,陈春龙说,原来在异地审判初期选择北京的法院比较多,因为审判质量、法官素质比较高,但是后来考虑到这样会导致北京的审判工作量比较大。另外考虑到地域平衡,不能只考虑北京,还得顾及到其他省份的法院。

4.异地审理是否意味要重判?

在跨省的异地审理案件,一般意味着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级别比较高。

当嫌疑人的职务、级别比较高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全国知名度比较高时,案情也相对会比较重大、疑难,犯罪事实比较严重。从而给人一种印象:异地审理一般判重刑。

实际上之所以要异地审理,是因为案件本身重大,最终判了重刑,是这样的逻辑关系。

实践证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有很多好处。我们当年审理的陈希同案,如果放在今天,就很可能由其他法院审理了,这样就能避免我们的诸多尴尬。

本版文/实习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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