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遭“暗算”摔断脚 该担责者不该“推责”

来源:畅享生活  作者:周志宏
2020-09-18 10:09 点击:202

今年8月份,南宁市江西镇同良村周女士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时候,经历了可怕的一幕:地上的一条线缆突然被人拉动,周女士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地下。这一摔,周女士不仅摔断了右脚,到现在都不能正常行走。更让周女士绝望的是,这赔偿至今没有着落。(广西新闻频道9月13日)

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周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最可怕的是,由于右足背伸肌腱断裂两处,周女士活动不便,受伤的右腿明显比左腿小了一大圈。“路不能走,上厕所还得人伺候,什么都做不了”。

现实生活中,由于建设需要,常见一些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据周女士的爱人李先生介绍,周女士上班每个月工资3000元。医生说她起码要休养半年。误工费、营养费连同医药费,李先生要求施工方赔3万元,可施工方称只赔医疗费。截止发稿时,赔偿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项目标段一位负责人表示,此前曾就事故的善后事宜,联系过施工方,但总是“在沟通,在联系”,就是落实不了。尽管项目标段表示,将尽快组织双方在同良村委的见证下展开协调工作。

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建设需要,常见一些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人们注意到,大多施工单位施工时都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提醒行人和车辆谨慎通过,确保安全,以免发生意外。但也有施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作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甚至对明显的安全“隐患”也视而不见,不当回事。如同时常“咬人”的窨井盖等隐患一样,直到意外发生时才“如梦初醒”,但显然“悔之晚矣”。尤其是,意外发生后,有的还千方百计为自己“狡辩”,企图撇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甩锅给受害人。这既不负责任,也不“道德”。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协商不一致的,伤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为自己维权。就上述事件而言,人们不禁要问,施工方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了吗?周女士骑电动车经过时,由于上述施工单位“地上的一条线缆突然被人拉动”致使“周女士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地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足背伸肌腱断裂两处”,施工方显然应当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挖空心思、推卸责任。

骑车遭“暗算”摔断脚,该担责者不该“推责”。“骑车遭‘绊马索’摔断脚”,赔偿不应该没着落。关键在于有关各方以积极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故意设置难题,或是推诿、扯皮,甚至压根儿就不想解决问题。有关各方似应坐下来,实事求是、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和沟通。受害人不要“狮子大开口”,“趁机敲上一笔”,也应反思自己的责任和教训;施工方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过错,多一点人性化和对伤者的同情、怜悯之心,花钱买教训,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及赔偿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也不能“坐而论道”,应当积极主动介入,组织有关各方,依法协调解决。让受害者得到的应得的赔偿。对此,人们都在期待。

毫无疑问,“骑车遭‘绊马索’摔断脚”,不止是对施工方、对周女士,对所有施工单位、所有人都是警示,一切必须按规矩来、照法律办,凡事独守安全第一,不能侥幸、麻痹,不能有一丝一毫疏忽。疏忽一时,悔恨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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