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高价值的物品必须保价是强加于人

来源:红网  作者:童其君
2017-09-21 15:09 点击:

从四川快递一箱钻石饰品到上海,送到后发现96件饰品寄丢了42件,严重磨损了32件,相对完好的仅22件,损失近20万元。然而,由于该批物品并没有进行保价,店方和快递公司在赔付问题上陷入僵局。顺丰表示寄递高价值的物品必须保价。(9月20日 东方网)

无独有偶。

“2015年10月,我通过快递公司寄递一块价值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发往成都。寄递过程中,我几次查询快递进程,10月23日网上信息显示该快递依然在南京航空集散中心,12月1日,快递公司通知我快递物品丢失。”青岛消费者吴女士向消协反映,快递物品因未保价,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吴女士不能接受,要求按照欧米茄表实际价值赔付,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9月20日《经济日报》)

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自有其一番道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有消费者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快件不需要保价,寄递高价值的物也不需要保价。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

笔者以为,快递企业不能避重就轻。《邮政法》规定的赔付标准只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丢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而寄递高价值的物品必须保价,让人看到的是一种霸王的力量,是一种强加于人。鉴于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因此,这种办法只会让消费者避而远之,也说服不了消费者,这就难免给人一种“剃头挑子一头热”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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