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的警示
2017-08-29 20:08 点击:
今天,备受关注的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余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8月29日 法制日报)
2016年2月3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分别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8起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是我国“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最大的一起公益诉讼系列案件。虽然这起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最终以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承提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环境损失公益金结案,但留给我们的警示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企业应该担当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企业生产经营为的是赚钱,还可以说在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的前提下赚多多的钱,这个没有错。但在赚钱的时候,企业必须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不能为了赚钱而牺牲环境。也就是说,污染企业不能乱排污、瞎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一旦如此,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其次,公益诉讼对于遏制当下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地位;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进法律。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正是得意于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社会组织才有机会参与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来,当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参与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对于遏制当下环境污染将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推动下,企业必须作出改变,否则就要承担公益诉讼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应该是企业不想看到的。
再次,应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来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环境污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在当前环境污染还较为突出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需要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敢作敢为。
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对于我们一些仍存侥幸心理,偷排、滥排污的企业来说,应该是一剂清醒剂,应该以此为鉴,自觉革命、自觉治污,而不是“驴子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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