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交通标志牌成伤人“暗器”
2021-07-16 11:07 点击:
近日有读者反映,在井陉县城陉山大道上一处交通指示牌高度只有1.56米,有人夜间行路被划伤了额头。记者了解到,7月13日上午,井陉县交警大队已将这块“有点低”的交通指示牌进行了拆除,并表示会尽快寻找合适的位置重新设置。(燕赵都市报7月15日)
本来是提示司机按照指示行车的交通标志牌,却由于高度“缩水”,成了伤人的“暗器”。根据实地探访发现,这处“有点低”的交通指示牌位于井陉县陉山大道南侧的便道上,是设置在一处路灯杆上,经过测量显示指示牌距离地面是1.56米,且距离盲道很近,的确很容易碰到过往行人。7月8日晚,井陉县居民许先生的儿子经过这块警示牌时,稍不注额头被碰破,出现了一条血痕。
交通标志牌高度何以“缩水”?有关工作人员称,陉山大道是一条新修的道路,当时安装这块指示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的,高度为2.2米。后来高度变成了1.56米,是因为前段时间有单位在安装交通指示牌的灯杆上安装了宣传条幅,然后,私自将该交通指示牌的高度进行了下调。此后,他们也没有及时发现到这个情况,所以造成了交通标志牌高度“缩水”。这种说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有推托责任之嫌。“有单位在安装交通指示牌的灯杆上安装宣传条幅”是可能的,可“私自将该交通指示牌的高度进行了下调”可能么?即便有这种可能,有关职能部门怎么就“没有及时发现到这个情况”?从这个角度看,交通标志牌高度“缩水”确是一封举报信,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不实、监管不严,导致高度“缩水”的交通标志牌伤及行人。
“私自将该交通指示牌的高度进行了下调”不只是加重了事故隐患,更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尽管伤人指示牌已拆除,也尽管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当面向受伤居民致歉,同时承担治疗费用;或许高度“缩水”的交通标志牌伤及行人只是“孤例”,但是,教训是深刻的,高度“缩水”的交通标志牌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整改。
早在2015年,住建部、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相关规定,当交通指示牌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米。这一规定理当是设置安装交通标志牌的“铁律”,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私自。而且,要经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别让交通标志牌成伤人“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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